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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西侧平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丈夫赵某某开一台绿色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洮南市**花园东门北侧的**汽修门前,张某某趁**汽修门外无人将王某某放在门口的纸壳箱子及箱内的迈腾车的行车电脑、修车工具盗走,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98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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