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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家做烧柴为目的,携带**锯,驾驶**车多次到蛟河市**乡**村**屯**林内(蛟河市**林场**区2012年林相图**林班内)盗窃已被砍伐的倒木,其中有**木,核原木材积为7.8144立方米。木材运回家后被其劈成木,堆放在自家房西侧。经鉴定,所盗窃木材价值人民币3,3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木柈已追缴并返还**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锯一把;

2.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前科劣迹证明;(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4)案件来源说明;(5)张某某盗窃木材数量说明;(6)木材检验资格证书;(7)蛟河市**林场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蛟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笔录及照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蛟河市**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6.  **锯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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