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衣世界男装区,趁被害人张某甲(男,57岁)不备,将张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外套左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居民身份证、医保卡。案发后,张某某返还给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衣世界男装区,趁被害人吴某某(男,42岁)不备,将吴某某放在货架上的裤子左侧兜内的1360元盗走。案发后,张某某返还被害人吴某某1360元。
3.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衣世界男装区,趁被害人周某某(男,58岁)不备,将周某某放在货架上羽绒服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人民币400元、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居民身份证。案发后,张某某返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两年内实施盗窃作案三起,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2260元。
经侦查,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案发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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