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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西路**号**排*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连续在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南门、新建路家辉生鲜超市门口、民主路与纱厂一街交叉口马家烩面门口、建设路解放办事处门口、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路边共计盗窃5辆电动车的电瓶,共计5组,经价格鉴定,该5组电瓶共计价格1320元。后张某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张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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