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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胡同**号楼**单元**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小区4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黑色“国威”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小区1号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紫色“小闯”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

市**小区6号楼3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前的超威牌6045型电动车内的一组五块电瓶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小区1号楼,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内的一组四块电瓶盗走。

2020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小区8号楼2单元,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绿色弯梁自行车用随身携带的大剪刀把自行车的链锁剪断,将自行车盗走。经辽宁**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自行车价格为150元。

2020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大石桥市**小区**门市,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门市旁边道口的白色“福田”牌货车,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货车两块电瓶卸下后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评估;6.现场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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