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1日、2013年12月2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9月29日、2017年8月9日、2018年12月24日分别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东至县汽车站附近的西苑宾馆窜至东至县中医院旧址东面的蔬菜新村,在2栋1单元楼下,用钥匙打开了一辆蓝色电瓶车,随后骑车来到东至县尧渡镇河西居委会江坞组,再步行进入村内。4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走到余某某家门口,先在黑色车辆副驾驶旁拉车门未果,随即走到白色商务车主驾驶车门旁,又从车后绕到副驾驶旁拉开车门,站在车门旁探身在车内寻找物品,将扶手箱内的5000元钱现金和一包软中华、两包硬盒黄金叶香烟偷走,然后跑离现场。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返回后,将车丢弃在县林业局院内,再步行回到西苑宾馆,立即收拾物品到东至汽车站乘坐大巴车前往上海。
被盗5000元现金被张某某挥霍后剩下1291.5元,已退还被害人余某某。被盗三包香烟被张某某抽掉。被盗电瓶车经侦查人员寻回,已退还被害人屈某某。
经东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三包香烟价值270元。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8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领条、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情况说明1份。
4.屈某某询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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