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小学,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楼**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上完网回家途经凤台县**镇**东门对面的马路边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的SUV汽车的后车窗玻璃未关,盗走车内背包及背包内现金人民币1700元、蓝牙耳机一副、充电宝一个。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牙耳机价值为人民币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楼**号。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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