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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屯,现住合肥市北城世纪城**期**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到其女友徐某某的姐姐王某某居住的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沿河路交口的**小区**栋**室居住。次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醒来见徐某某及其王某某均不在家,便来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主卧室,将该房间床头柜的63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其后,张某某将所盗赃款用于个人花费。

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后随即报警。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某6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

2020年3月 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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