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租住在合肥市蜀山区**花园**栋**单元**室的合租房,张某某多次盗窃同一套出租房内的其他租户,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0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合租房内趁住在其隔壁的室友刘某某去公共卫生间洗漱时,进入刘某某房间将其黑色VIVO手机盗走,后以260元将手机变卖。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060元。
2.2020年6月17日下午18时,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其室友芮某某外出后但房间门并未锁,进入该房间翻找值钱物品未果,藏匿于芮某某房间里的衣柜之中,待芮某某返回房间洗漱就寝后,于6月18日凌晨4时左右从衣柜爬出,将芮某某床上黑色苹果X手机和其裤子口袋中现金1900元一同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1852元。
3.2020年6月24日中午13时,被告人张某某趁其室友李某某去朋友房间之间隙时进入李某某房间,将房间内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偷走,后以110元将电脑变卖。
4.2020年7月1日晚21时,张某某再次潜入其室友李某某房间,藏于房间外阳台之上,待李某某回房间洗漱就寝后,于7月2日凌晨1时从阳台进入屋内将李某某放在床上的手机和手表盗走,并将盗窃的财物藏于**花园**栋**单元**楼走廊消防栓内。后,该手机和手表被被害人找到拿回。经认定,该手机价值546元。
2020年7月2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芮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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