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弄**号**房。其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经本院批准后次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子女因病入院治疗,张某因前期参与网络赌博而无力支付大笔治疗费用,遂起歹念,预谋在和县**镇农业银行内抢夺取款人的现金。
2020年1月17日8时许,张某身穿事先准备的美团外卖外套,头戴头盔来到和县**镇农业银行大厅内伺机夺取取款人的钱财。当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来到该银行,从柜台内现取了十万元人民币并装入塑料袋内,张某见状尾随王某来到银行门口台阶处,趁其不备,从王某手中夺走装有十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向银行马路对面的巷内逃窜。王某紧跟其后并呼喊路边群众求助,证人杨光明等人听到呼救后紧追张某,追至**镇**街附近抓获张某以及被抢的十万元现金。和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民警随后赶至现场,将张某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帆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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