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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4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月23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进入庐江县**镇**村张某乙家中,盗得小米6X手机一部、上海金星牌二轮电瓶车一辆。经认定,被盗手机和电瓶车共价值人民币2025元。

2、2019年4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窃得的上海金星牌电瓶车至**镇**花园徐某某经营的“**冷库”旁,将窃得的上海金星牌电瓶车丢弃后,又将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速派奇二轮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被盗速派奇二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05元。

3、2019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至**镇**花园小区,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王派牌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高轩宝等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监控;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友祥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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