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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路**车行(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9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胖子”潜至六安市梅山南路门诊部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马路旁边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价值1485元)盗走。

2.2017年1月9日晚上7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胖子”潜至肥西县官亭镇金桥街道龙塘埂“阿发土菜馆”门口,将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路基亚电瓶车(价值1280元)盗走。

3.2017年1月9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胖子”潜至肥西县官亭镇金桥街道阚某某租房处,将阚某某停放在房屋门口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价值67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某、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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