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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借住女友孙某甲家中之机,帮助其父亲被害人孙某乙下载支付宝软件时,将为其设置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予以记诵留存。而后,张某某私自将孙某乙支付宝账户中钱款多次秘密转出供自己花销,合计人民币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  范淑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阜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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