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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电瓶车途径徽州区**镇**村**号门口时,将被害人方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两盆榆树盆景(含底座)盗走,其中一盆为方形石制底座,另一盆为圆形石制底座。经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盆榆树盆景(含底座)价值总计为人民币4693元。案发后,两盆盆景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69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文洪

检察官助理:王  媛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5212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卷附光盘1张)、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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