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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废旧衣物回收,现住新泰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1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分5次通过用螺丝刀撬开山东*****有限公司放置在教师苑小区、山水文园北区、城里小区、东关小区、金斗小区等8处小区的废旧衣物回收箱箱门的方式窃取箱内废旧衣物。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其中8个废旧衣物回收箱门价格为1456元。2019年9月2日,张某某赔偿山东****有限公司18000元,取得谅解。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马**

2020年6月8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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