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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8********,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沂南县**镇**村丁仁峰家中,通过破坏堂屋门板的方式进入屋内,窃取丁某某家中现金6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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