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震寰(曾用名张振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无业,住平邑县**路**号。2010年6月3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3年6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震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震寰将青岛市黄岛区刘某某停放在费县银杏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区****车位上的鲁******白色“奔腾”SUV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余元,造成车辆毁损价值674元。后,被告人张震寰又将该小区居民陈某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楼****单元****号车位上的鲁******黑色“路虎”SUV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00元,造成车辆毁损价值9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平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震寰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震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震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震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永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震寰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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