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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湖北省阳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情节轻微,不予逮捕被告人张某某,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放在长风街红星美凯龙三层东北角的一张黑色桌子(白蜡木材质,型号CT598,以1560元购进)、四把黑色椅子(白蜡木材质,型号CY592,以440元没把购进)盗走,被盗桌椅总价值约3320元左右。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小店价认定字(2019)2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张某某盗窃桌椅价格共计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2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联系方式:1873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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