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无业,住昌乐县**镇**村**号。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汽车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路的“爱麻爱辣”麻辣香锅店,开锁进入店内将刘某甲放置在店内作为监控联网设备的一部价值300元的黑色OPPO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
2020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山东省济南火车站,开锁进入潼关肉夹馍店将睢某某放于吧台抽屉里的8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2月29日晚23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开锁进入田森汇南区一层的“唐心唐久便利店”,将店内的一台价值400元的华为平板电脑、1000元现金以及三条香烟盗走。案发后,该平板及一条红盒南京香烟已追退。
2020年3月2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汽车到本区气象北巷,用金属卷尺打开锁进入刘某乙经营的“果先森”水果店,盗窃食品若干以及现金500元。后又到气象巷国力三期南排门面房CK造型理发店利用同种手段进入店内,盗窃一部价值2270元的华为荣耀20手机。 案发后,该手机已追退。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汽车来到王某经营的位于阳泉市平定县南关文萃苑小区底商美斯家装饰店,盗窃一台价值20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案发后,该电脑已追退。
2020年3月5日凌晨2时44分,被告人张某某开锁进入付强经营的位于阳泉市平定县新安五期4号楼11号底商的王某乙面皮店,盗窃现金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检察官助理:赵海贝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福兴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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