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镇**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区**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区刑警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静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静乐县***超市卖水果的柜台处,盗窃一女子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52元。
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静乐县***超市趁一女子出门之际,将该女子的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557元。
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静乐县***超市大厅,盗窃一女子VIVO手机一部。
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静乐县***超市门口,盗窃一女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被告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忻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告知书、静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慧敏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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