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多次在佛山市禅城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德胜楼门口,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一台紫色喜德盛牌电动车,被蔡某某当场发现后归还。
2.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站祖庙地铁站D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块爱玛牌电动车的电池。
3.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龙街陈三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愉途牌电动车。
4.2019年12月12日10,被告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宏宇大厦楼下后面,盗窃被害人姚某某一台粉色踏派牌电动车。
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永丰大厦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