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镇**街**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号**店,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宫某某放在该店前台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iphone 11 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749.00元 ),当天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退还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赎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沙**酒店**房被公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赎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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