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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西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因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路四某蛋糕店,从该店门口的玻璃门中缝钻进去,从收银台抽屉处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6、盗窃现场视频光碟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铭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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