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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2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回家路过**镇**村**高速路**部**工段驻地时,发现该驻地大门前停放着一辆货车,便起了盗窃该货车柴油的念头,后张某某到**厂附近的一汽车修理店前面路边捡来一个塑料桶,并回家找来一根塑料水管,拿塑料桶和水管去到货车旁,用手扭开货车油箱盖后用塑料管吸出油箱里的柴油装入塑料桶盗走,盗得25公斤重的柴油。后将盗窃得来的柴油以人民币1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陌生拖拉机**,所得的赃款用于平时花销花。

2、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先准备好两个塑料桶和塑料水管后,又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高速路**部**工段驻地大门前,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该驻地大门前的货车柴油50公斤,后将盗窃得来的柴油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拖拉机**,所得的赃款用于平时花销花。

3、2019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人张某某又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高速路**部**工段驻地,寻找机会盗窃财物,其在门口偷偷观察发现驻地进门右边地上放有一台抽水机,且无人看守,其便偷偷进入该驻地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后拿菜刀去割断抽水泵的水管,将抽水机盗走。当张某某走出该驻地大门时,被该驻地工作人员发现,后张某某丢弃盗窃所得的抽水机并逃走。

现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为人民币438元,被盗的抽水泵价值为人民币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案卷壹册共132页及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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