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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3********,现住西安市**路**家属院,无业。1991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1月13日从陕西省雁塔监狱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向宝鸡市扶风县公安局天度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已判决)乘坐赵某乙驾驶的车辆从扶风县窜至杨陵区凤凰路凤凰酒店东侧。张某某、赵某甲下车从北门进入凤凰山庄小区,在小区内及北门外道路上采取由张某某撬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赵某甲望风配合的方式,先后从陈某甲停放的越野车上盗得芙蓉王牌香烟7条零8盒(经鉴定共价值1958元),从陈某乙和王某某停放的轿车内各盗得黑色背包一个。后赵某乙将车又开至杨陵区康乐路西段怡园小区门口西侧,张某某、赵某甲下车从路边杜某停放的轿车内盗得钱夹一个(内有100元人民币、50美元、20澳元)。张某某将背包及包内衣物等丢弃,将所盗香烟少量分给赵某甲,其余香烟带至西安卖出后,将赃款及所盗现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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