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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村**号。现租住荷塘区**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底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天元区**店门前,将门前两盆盆景盗走,后以50元的价格销赃给**花店。

2、2019年5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芦淞区**路**店门前,将被害人**门前四盆盆景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大京花店。

3、2019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荷塘区**路龙香阁店门前,将被害人熊某某门前两盆盆景盗走,后以50元的价格销赃给大京花店。

4、2019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荷塘区**店门前,将被害人帅某某门前四盆盆景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圣泽花店。

2019年5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田心泉塘湾“说好不分手”饭店门前,将门前两盆盆景盗走,准备再次销赃给大京花店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破案经过、扣押文书等书证;2、对案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乙、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帅某某、熊某某、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俊宇

2019年12月5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07332****);

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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