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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4********,汉族,文盲,务工,住云南省彝良县**族**乡**村**组**号。2006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大酒店边**超市**室租房,采用攀爬落水管、爬窗等手段进入,窃走被害人蔡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00余元及身份证、公交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1起,窃得财物价值25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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