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白色美羊牌电动车来到瑞金市**乡**村,停放好电动车步行至**小组时,见被害人李某某家大门未锁,便进入李某某家中在一楼大厅麻将桌上盗得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1元),后张某某因听到动静慌忙逃离,并将手机丢弃在李某某家东侧一巷子内(案发后该手机未找到)。
2.2020年5月26日16时许,张某某骑白色美羊牌电动车来到瑞金市叶坪乡山岐村墙背小组,在岔路口路边发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赣B****,经鉴定,价值8048元人民币)未上锁且钥匙留在车上,便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附近后将该摩托车盗走。盗得该摩托车后,张某某拆掉车牌,并将摩托车藏匿在象湖镇东升街。18时许,张某某返回现场骑电动车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案发后,已找到该摩托车并发还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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