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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9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座位上手包内的7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金某某、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起赃经过同步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景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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