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9月5日,因盗窃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重新犯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到**超市四楼**网咖,乘着受害人封某某睡觉之际,秘密盗窃华为牌荣耀8X MAX手机一部,后将盗窃的该部手机出售给范某某,经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为857元。
2.2019年夏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蔬菜批发市场附近**小酒馆打工期间,同受害人封某甲一同居住在石家庄**区**村租住屋,期间张某某趁着封某甲去上班期间,来到封某甲居住的房屋内,秘密盗窃封某甲的香槟色的华为牌荣耀畅玩5X手机一部,经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为261元。
3.2020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平山县**医院,用石头将韩某某存放在**医院的摩托车前轮的U型锁砸开,将摩托车钥匙线扒掉,打着火后将给车骑到**镇**村家中自用,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为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现实表现、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扣押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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