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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审查以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伊川县城关镇***酒店对面胡同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同日10时许,张某某将该电动车以80元的价格卖至伊川县**小学附近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217元。

2、2020年5月7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伊川县城关镇**事务所对面,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五星钻豹牌黑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张某某又转到伊川县城关镇***酒店对面胡同内,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新艺牌黄色电动车盗走。同日9时许,张某某将两辆电动车以210元的价格卖至伊川县**小学附近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的五星钻豹电动车价格为925元、新艺牌电动车的价格为875元。

该被盗三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017元。案发后,被盗三辆电动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领条、被盗电动车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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