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私自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县二安镇小槐林村基站线路上接电线,供其超市日常用电,盗窃电能6163度,折合电费3744.84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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