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80号
被告人张XX,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于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和同月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共七次窜至镇平县晁陂镇罗营村青海玉交易市场,将徐XX摊位上的八块青海料玉石盗走。现被盗八块青海料玉石经中工珠宝检测中心检测均为和田玉,此被盗八块和田玉石头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市场价值为4500元。
现上述所盗八块玉石原石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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