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6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杨家集镇**村委会**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泌阳县**路南段路西“**超市”门前,将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奔的”牌电动车盗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 “奔的”牌电动车价值1056元。
2、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泌阳县杨家集镇**街“**超市”附近,将受害人王某停放在该超市对面路边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420元。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驻马店市**街与**街交叉口的**饭店门前,将受害人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991元。
涉案的三辆电动车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46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刘清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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