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华阳大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涧西区丽新路辽宁路口南50米公交站牌后面,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值为2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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