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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华阳大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紫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涧西区丽新路辽宁路口南50米公交站牌后面,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值为2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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