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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XX乡XX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洞县中医院病房内趁被害人李某在病床上休息时,盗窃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包内的3630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借呗等借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将其所盗钱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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