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淮滨县朝阳街东段,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到刘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将刘某某放在店内的900元现金和一条玉溪香烟盗走。
2.2020年7月5日夜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淮滨县朝阳街东段,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到刘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将刘某某放在店内的8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
3.2020年7月5日夜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淮滨县朝阳街东段,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到吴某某经营的****店内,将店内的三台显示器、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80元现金盗走。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238元,三台显示器总价格为2014元。
4.2020年7月初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淮滨县洪河路****店里,将王某某放在店内的两瓶金谷春白酒、一瓶长城92华夏红酒、一条硬中华香烟、两盒黄金芽茶叶盗走。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瓶金谷春白酒价格为300元,一条硬中华香烟价格为390元,两盒黄金芽茶叶价格为2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现金1780元,盗窃物品价值4142元,盗窃财物金额合计592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和发还清单及照片等;2.现场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志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肖现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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