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村,现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小区新城宾馆。2003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市滨城区**路滨州**附属医院综合楼八楼护士值班室,趁值班室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任某某放于更衣橱的灰白色女士中款手提包盗走,内有900余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滨州市**医院住院一部二楼3号病房,将8床被害人赵某某价值1375元的vivox21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3、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住院三部一楼儿科呼吸重症区,趁被害人魏某某在病区走廊地上熟睡之际,将其放于地铺被子下面价值630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盗走并销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综合楼20楼神经外科二病区,将38床被害人姜某某价值840元的OPPOR11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5、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综合楼22楼儿科,将在儿科连廊加床的被害人刘某甲的OPPO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6、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住院综合楼二十一楼病区**床,将被害人宋某某放于衣服口袋内的价值200元的华为畅享5手机一部盗走并销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市**医院住院三部11号楼病区9号病房,将被害人韩某某价值863.5元的OPPOA7X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8、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市**医院住院一部六楼病区8床,将被害人王某甲放于床头挎包内价值472.5元的vivoY71手机一部及2500元现金盗走。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9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楼**宿舍,将被害人刘某乙价值382元的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及3张银行卡盗走。
10、2019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住院综合楼十五楼产科一病区护士值班室,将被害人张某乙放于值班室装有3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后窜至住院五部5楼,将被害人牛某某放于病区10号床的vivo手机一部盗走。
11、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滨州市**医院住院一部十二楼病区1号病房,将1床被害人穆某某金色华为手机一部盗走并销赃;后窜至住院三部六楼2号病房,将被害人邓某某放于病房内价值1000元的OPPOA3手机一部及价值550元的手机一部盗走,现被盗红米note3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窜至住院三部五楼,将被害人王某乙价值720元的美图MP1503手机一部及被害人孙某某价值575元的vivoY83手机一部盗走并销赃,现被盗美图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2、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住院综合楼二十一楼,将20床被害人董某某价值1701元的OPPOR17手机一部盗走;后窜至综合楼十五楼,趁被害人张某丙在西侧走廊熟睡之际,将其放于身边装有1200元现金及信用卡的钱包盗走,并窜至滨城区**路**路某某水产店盗刷其信用卡9110元。
13、2019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附属医院住院综合楼十九楼,将手外科6床被害人李某某价值592.5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盗走并销赃;后窜至二十一楼神经外科一区,将被害人王某丙价值315元的白色vivoY31手机一部盗走,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后窜至十四楼,将被害人宗某某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盗走。
14、2019年2月25日6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网吧内,趁被害人苏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电脑主机上充电的vivonex手机一部盗走,销赃后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扣押发还的手机等物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辨认等笔录;5、证人朱英帅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2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5月6日
附: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三册_;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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