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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焉耆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199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8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潜入焉耆县北大渠乡**村**组被害人达某某、何某某住所,见其家中无人,利用捡拾钥匙打开达某某家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卧室行窃,在打开被害人衣柜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被害人达某某当场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挣脱被害人达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全

                                 检察员:吴艳丽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焉耆县**乡**村**组**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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