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 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镇四黄汽修厂门口,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手段,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小轿车车门未上锁,趁四周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轿车手扶箱内的人民币20元窃走。
2.2019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安市**道浩祥起重设备店门口,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小轿车储物格内的一部华为手机(无法估价)及人民币20元窃走。
3.2019年9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镇罗裳晋江宏锐汽车维修店门口,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小轿车手扶箱内的人民币400元窃走。
4.2019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鲤城区万荣依达网吧(外星人网吧)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未到案配合诉讼。202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鲤城区**街道**街全芳面包店旁710号店门口人行道,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该处的一部闽C******车手扶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900元窃走。
经被害人蒋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16时许在鲤城区东街崇福路口附近被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公安机关通告、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石某某、余某某、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未积极配合诉讼调查,且又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安市、晋江市、泉州市区等多地流窜作案,社会危害较大,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艺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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