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镇**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916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邵武市**镇、拿口镇等地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被害人钟某某位于邵武市**镇**坊村**坊**号家中,趁房屋主人离开时,盗走现金5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邵武市**镇**村**街**号家中,趁房门未锁,潜入屋内,盗走现金100余元。
3.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邵武市**镇**街**号早餐店内,趁李某某不备,从钱桶中盗走现金120余元。
4.2018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被害人熊某某位于邵武市**镇**村墟**号家中,趁房门未锁,潜入屋内,盗走现金3000余元。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邵武城区被熊某某家属发现并扭送至邵武市公安局。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扣押518元人民币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且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洁华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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