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乡**村**街**号**村**街**号)。2015年11月因盗窃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到长汀县**乡**村**号张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家的大门未上锁,随即进入张某某家中,到二楼房间将抽屉锁撬开,盗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及信用社存折两本,盗走床头放的小米手机(Redmi7)一部。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Redmi7)手机价值人民币336元,长汀县信用联社存折两本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56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订单详情照片、手机购买发票、吸毒检测尿液样本采集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1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908****转;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