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单元**室,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路**号**宿舍。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镇**村**号楼下,用对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盗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归还失主。
2、2020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镇**村**便利店时,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便利店门口的电动车盗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76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归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电动车;
2.书证: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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