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7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方子乡乱泥沟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白色起亚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港区八一里**栋楼下,使用撬棍先后撬开被害人吕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家下房,盗窃下房内财物13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吕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鲍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8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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