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乡**村**村**号。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我市三乡镇鸦岗村雅岗大街景福某某31号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冷某兵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晨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同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我市三乡镇鸦岗村安庆街一巷19号被害人刘某辉的住处,盗窃刘某辉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台某某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3、同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我市三乡镇鸦岗村雅岗大街景福某某30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某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7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我市坦洲镇鹏泰超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余**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