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16**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室。现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室。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窜至芜湖市鸠江区后里小区内,在掰开该**********号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窗户,欲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谎称找人并离开现场。
2.2020年2、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内,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幢*******室被害人邰某某家中,经翻找未发现值钱物品后沿原路翻窗离开;
3.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内,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曹**,窃取20余元旧版人民币后沿原路翻窗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曹某某、邰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及量刑建议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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