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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53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加油站旁出租屋(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以相亲为由,经陈某甲、梁某某介绍,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陈某乙的家中,与陈某乙相识。同日19时许,陈某甲、梁某某先行离开,张某某以日后来往方便为由向陈某乙提出要5000元购买摩托车,陈某乙便带张某某上二楼卧室内,叫张某某从房间内床垫底下取出13500元,陈某乙即时给张某某6000元,张某某从剩下的7500元中拿500元放进陈某乙衣袋,余下7000元放回原处。随后,张某某叫陈某乙到其宿舍去,张某某趁陈某乙行出门口阳台取衣服之机,盗窃陈某乙放在房间床垫底下的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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