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1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驾车至本市北三环外的碧桂园凤凰城建筑工地门口伺机盗窃,二人见刘某某的“雅马哈”牌电动车停放于此,遂分工由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王某某望风。后二人销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分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价格认定书;8、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1月23日
附:
1、案卷三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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