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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3时56分至凌晨4时12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中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原原快捷酒店路边,趁被害人胡某某酒后躺在路边睡着之机,先后将其一个挎包(内有两盒红旗渠香烟)、一部iPoneX手机(经鉴定,价值4950元)、一辆小刀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140元)盗走。2019年9月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挎包和电动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指令、视频研判报告、指认照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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