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6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杨某某村**村民组。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2年12月31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2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0月20日,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龙某某门口彩票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白色和平牌电动车盗走自用,后被民警抓获并将被盗电动车扣押。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现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凌云路卡其尔幼儿园门口,趁旁边的被害人梁某某不备,准备将粉红色电动车推走,后被梁某某制止,被告人张某某随即离开。后被告人张某某沿凌云路向南走至司家庄西街6号院门口时,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向北推行电动车三十米后,被胡某某追上后报警。经估价,被害人梁某某电动车价值1034.27元,被害人胡某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9.31元。现被盗两辆电动车某某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报告;3、辨认笔录;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第二起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调动车某某发还,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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